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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问题知多少

来源: 东华瑞企 作者:东华瑞企 点击数: 时间:2014-09-16
  

随着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国有企业要在激烈的国内外市 场竞争中依法经营决策,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防范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就更加突出地显现出来。企业管理主要是围绕产、供、销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都是 由合同来连接的。合同作为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法律风险的根源。合同管理混乱,势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国有企业合同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合同法律意识差。
       据统计,从2003年至2004年底, 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探其究竟,企业 合同管理把关不严是导致重大法律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 中,或者在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决策过程中法律风险意识不够,甚至对法律人员提出的警示置若罔闻,因而难以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例如, 某企业与某外商采用BOT形式合作开发某项目,投资总额近10亿美元,谈判过程中外商提出由总公司开具6亿美元可转让的银行保函要求。企业管理层因急于拿 下此项目,对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开具保函的风险巨大不可控”的法律意见未予采纳,结果,使企业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
  二是合同管理漏洞多,合同把关不严。
       有的国有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管理制 度,签约随意性较大,对合同审查、把关不够,权限设置混乱,合同档案管理不善等。同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备方面仍很欠缺。据了解,我国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国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截至2004年底,在178户中央企业中,大多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相对短缺,还 有41%的企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中央企业连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都没有。
  三是合同监控管理不完善、不规范。
        一些国有企业虽建立了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相应的 法律顾问制度,但由于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够,不能了解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致不能随时向各部门反 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结果。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企业法律部门应与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 同的结算关,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西方谚语说的好:“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以上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抓好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一半的财富就有了保障。
  首先,以合同管理为重点,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国有企业应具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 识,但法律风险事前是可防可控的,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以合同管理作为企业防范内部法律风险的重点和突破口,利用“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有效地 化解企业经营风险、规范并净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
  其次,建章立制,把好合同审查关。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 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合同归口管理制度、 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合同归档制度等一整套以事前防范、事中 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此外,应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第三,搭建合同管理信息化平 台,规范合同管理。
       目前,一些企业集团已将合同管理系统软件广泛应用于合同管理工作中,该软件提供了格式文本,设置了清晰的合同审批流程,明确了合同审批 过程的责任,落实了法律部门对合同的主管权限,使法律程序成为合同签订的必经程序和结束程序,守住了开始和结束这两个最为重要的责任关口,杜绝了许多可能 产生的法律风险。实践证明,合同管理系统的应用在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和降低法律风险方面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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